2026年8月10日 星期一

軟體世界1993年7月第052期談論智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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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報導:著作權保護,餘波盪漾(301 壓境,國人當自強)

作者:廖鴻嘉 出處:《軟體世界》第五十二期(1993 年 7 月號) 

(版面照片說明:美國務院官員來台就智慧財產權問題進行了解。)


今年五月初,在行政院與立法院的多方協調後,我方通過了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的保留條款,決定成立專業的仲裁機構來處理盜版和侵權的問題。另外,對於有關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則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方式處理,如此是否可能對國內休閒軟體的市場價格造成影響呢?對於我國資訊工業的發展是否會造成傷害呢?

因為不堪我國部分廠商因長期冒用美國廠商產品的商標和盜拷軟體所造的商業利益的損失,美國貿易代表署日前和我國經濟部的代表談有關簽訂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的相關事宜,並且企圖以貿易界的殺手鐧——「超級三○一貿易報復法案」作為後盾,為美國的各項電腦相關產品、應用套裝軟體、影碟等爭取全面性的著作權保護。

除此之外,並要求我國各項輸美的電腦產品須執行全球獨一無二的出口檢驗;對於有關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則堅持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方式處理。政府在美方緊迫盯人的壓力下,無奈地照單全收。消息傳來,舉國嘩然,也引發出一連串令人深思的問題:


■ 軟土深掘?自討苦吃?

早期我國因著作權法之觀念模糊,再加上國人對智慧財產觀念不清,經常仿冒外國知名廠商的商標,甚至不惜大量盜拷他國的軟體。玩家們為了省錢,也爭相拷貝遊戲軟體,導致原廠商蒙受巨額的損失,使我國因而獲得「海盜王國」的惡名。雖然我國的著作權法制訂得相當完備,但因缺乏一個統一的事權機關,在管理上顯得非常混亂,使得取締侵權行為的工作績效大打折扣。在以往和美方就著作權事宜進行談判時,又抱得過且過的心態,只求逃過美方貿易報復的陰影,對於問題的核心卻不尋求根本的解決之道,導致我國在中美貿易談判的戰場上屢屢失守,也難怪老美這次要大發雷霆了。

這次的著作權保護協定事件,令人不由得聯想起滿清末年我國由於鴉片戰爭失利,與英國簽訂了中英南京條約,其中有一項最惠國待遇——凡英國產品進口均可享受關稅的優惠,令我國的國家尊嚴與商業利益均蒙受極大的損失。然而過去的失敗主要是因為輸在洋人的船堅砲利和政府的腐敗愚昧;今天的挫折則是由於過去我們仿冒的風氣太過猖狂,侵害了他人的權益,兩者一樣輸得沒話說。

然而,我國近年來已制訂了著作權保護法,電腦業界對於查禁仿冒盜版軟體的工作也已雷厲風行的展開,但美方卻無視於我方所作的種種努力,也不顧及我國行政院必須向立法院負責的政治現實,以及立法院議事效率不彰,導致待審法案大塞車的特殊狀況,仍舊一味向我方政府施壓,並要求於限期內通過保護其本國產業的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對於觸法者並要求一律處以刑罰,讓人不免有干涉他國內政的嫌疑。另外,還要求我國對輸美電腦產品進行超乎世界級標準的出口檢驗,對我國的廠商造成極大的困擾。


■ 高價位時代即將來臨?

日前根據資策會所公佈的一份調查報告指出,同一份套裝軟體,在台灣必須花上比香港高一點四到一點九倍,比美國高一點七到二點三倍的價錢才能購得(請參閱五月三日聯合報之生活版)。雖說為了搶佔消費市場,各廠商間可能進行削價競爭,但即使以產品原始訂價做標準,再將進口關稅等因素考慮在內,台灣的訂價仍舊比其他各國高出許多。如今,一旦禁止智慧財產權的平行輸入,所有軟體商品都將形成獨家代理的局面,國內休閒軟體的代理權戰爭勢必更加激烈,若是原廠商要求將權利金的價碼抬高,該產品的售價勢必暴漲。

以外國的某公司為例,該公司長久以來便以要求高額的權利金著稱,現在,搭著著作權保護協定便車,竟趁我國難深重之際(原刊如此,疑為「國難深重之際」),硬是得理不饒人,權利金索價更是獅子大開口。而國內的代理商對此現象卻只能敢怒不敢言,結果是該公司的產品和同類型其他公司的產品相較之下雖無甚創新之處,但價格卻是貴得令人瞠目結舌。

此外,今後玩家們若想取得原版遊戲,也必須獲得代理商(或透過郵購公司)的首肯才能放行,獲取最新資訊的管道勢必更加狹窄。一旦代理商趁機哄抬價格,玩家除非拒買,否則也只能默默承受了。這種現象當真應驗了那句俗話「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了,真正獲利的乃是遊戲的出版商。再不然,就只好進行盜拷了,而這點正是美方所最"感冒"的。因此,著作物的禁止平行輸入非但不能根本的解決問題,對於國內偏高的套裝軟體售價和盜拷軟體的行為,更有推波助瀾之勢,受害的將是廣大的消費者。試問,政府是否應該忍受這種犧牲國人利益,自矮身段的經貿外交政策?!

近年來,部分有識之士體認到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主張將智慧財產權也視為商品的一部份,除了禁止仿冒外,也應將其價值反映在售價上,讓程式原設計者分享到努力後應得的成果。基本上我們也不反對這樣的主張。但吾人認為,即使為了這個理由而將產品價格提高,也必須與該產品的價值相符合,才能被消費者所接受。筆者曾發現一套由國人自行開發的遊戲雖只有兩片磁片,手冊也僅只薄薄的數十頁,售價卻高達六百元!各位遊戲軟體公司的老闆們,請睜大您們惺忪的醉眼,看看現今休閒軟體市場的消費族群,主要都是經濟力薄弱的莘莘學子啊!以如此高昂的售價,如何能夠獲得他們的認同呢?

我們當然也希望國內的自製遊戲市場能夠蓬勃發展,但以敵人之愚見,治本之道在於建立一套健全的版稅制度,讓遊戲設計者真正獲利,並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讓創作者毫無後顧之憂,才能鼓勵他們用心創作,同時,廠商們也應投注更多的人力和物力,進行研究和開發的工作,而不是爭相抄襲與模仿,如此才能提升產品品質。一味地以高價位來標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卻不致力於產品品質的提升,非但欠缺說服力,間接地也會助長盜拷歪風的盛行;若標價過高,也容易造成圖利廠商的嫌疑。凡此種種,相信都不是你我所樂於見到的。


■ 催討債務,本金加利息?

從法律的觀點言之,美方對於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堅持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方式處理。這一點具有強烈的爭議性,以下將試分析之:

一、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所謂使用商標的行為,其成立要件有二:

  1. 將商標黏貼、印刷或以其他方式使之呈現於商品,包裝或容器上之行為。
  2. 為行銷於國內外之行為。行為人若僅有後者的行銷事實,而未參與前者之黏貼等行為,即不成立使用商標的侵權行為。

而商標法第六十二條又規定:「使用相同或近似他人註冊商標的圖樣於同一商品、同類商品或該商品之廣告、標貼等文書之使用與附加之行為,屬於侵害他人商標權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六十二條之二又規定:「明知為使用他人商標權的商品而予以販賣的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只有仿製或重製與販賣「仿冒品」的行為,才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而輸入(或販賣)「真品」則是為法律所允許的。

二、廠商進口獲授權使用商標的商品,並以平價回饋消費者,可避免國內獲授權使用商標者獲取不當利益,保障消費者免受剝削之苦,屬於商業上的公平競爭行為,並無侵害商標權的顧慮。

三、過去我國廠商由於仿冒猖獗,因而遭致貿易報復,那是意料中事,但美方為了搶佔國內市場,竟連與仿冒無關的真品平行輸入行為也要橫加干涉,就有點不合情理了。而國內部份既得利益者,為了賺取暴利,不惜趁人之危,剝削同胞,更是令人氣憤!

其次,再就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做一深入的探討:

一、所謂真品平行輸入的意義: 假設國內(甲)廠商經 ORIGIN 公司授權使用其業經登記的商標,在台灣製造 Ultima Ⅶ 並銷售。而國內另一(乙)廠商卻從國外輸入未經代理商標權的 Ultima Ⅶ 銷售於國內,而乙貿易商所輸入者係為真品,此種非仿冒品輸入法稱為真品平行輸入。

二、按最高法院的見解: 真品平行輸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欺矇之虞者,不但對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的營業信譽及消費者利益均無損害,還能防止商標使用權人壟斷市場,控制商品價格。透過價格的自由競爭,讓消費者對同一商品擁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並沒有違反商標法的精神,在此一範圍內並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的行為。但美方卻漠視我方法律保障自由競爭,反對壟斷獨佔的精神,硬要將我國少數不肖商人的行為後果讓全體國人來負擔,就有點矯枉過正了。

三、真品的平行輸入是否侵害商標專用權人的權益,在國際間尚無定論,而我國法律對此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美方為了挽救該國疲弱不振的經濟,竟強行向我國施壓,這種違反國際公平貿易的卑劣手段,更是令人不齒!而我方為了平息美方怒火,竟然奉上我國法律公平、正義的精神做為祭品,同樣令人失望!

四、最令人無法忍受的是,美方除了智慧財產權外,更準備對我國的專利法和商標法開刀。 根據我國原先專利法中規定,對於新發明的保護期限是十五年,對於新式樣和新型的保護則為五年。美方卻利用我國欲加入 GATT(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心理,要求一切比照 GATT 的標準,將發明的保護期限延長為二十年,將新式樣、新型的保護期限延長為十年。一付「鴨霸」姿態,使我國還未享受到加入 GATT 的成果,便已嚐盡了苦頭。再加上我國的專利審查標準不夠嚴謹,如果再依美方要求加重刑罰,對於我國的資訊工業將造成極大的殺傷力。主管單位實應體察廠商的苦衷,向美方據理力爭,並嚴格制訂專利審查的標準,才能為資訊業爭得一片生存的天空。


■ 痛定思痛,奮勵自強

經過這次著作權法保衛戰之後,我方雖然明顯地屈居下風,但也應可從中獲取某些教訓,筆者也要在此沈痛地提出以下幾點呼籲:

一、這次的著作權保護協定事件,應該可以給我國的主管當局一記當頭棒喝。 現在既然有了專門處理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專責機構,就應該落實執法工作,並徹底革除「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鄉愿心態和中國人特有的「踢皮球」絕技,以建立官員們負責的態度。此舉並非全在討好美方,而是要維護所有著作權人應有的權益,讓他們能夠安心研究,開發更好的產品。

二、無論政府或民間廠商,都應培植專業的法律人才,以保護本身的權益,避免再讓美方予取予求。

三、我們堅信,大部份的玩家並不是存心要盜拷軟體的。 有的可能是真的受限於經濟能力,但卻又急需使用該項軟體,只得出此不得不然的下下策;或者認為 BBS 有資訊共享的好處,但因缺乏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以致將此功能濫用過度而不自知。現在保護著作權法已是世界各國一致的趨勢,因此我們必須建立一個觀念:每一套軟體,都是程式設計師的智慧結晶。任意盜拷他人軟體,將會嚴重打擊他們的創作意願,玩家也因此而無法享受更好的遊戲。所以,消費者應徹底揚棄貪小便宜的心態,以徹底摧毀仿冒和盜版業者的生存空間,對於標價不合理或品質欠佳的軟體應予拒買,千萬不要為了省幾個小錢,讓國家付出如此慘痛的代價。

四、近年來我國的資訊工業已有長足的進步,以廠商們目前的實力,應可跨過仿冒和盜版的門檻,朝向自創品牌而努力,畢竟只有以品質優良,且掛有自己品牌的產品打入國際市場,才能真正獲得尊重與肯定。

今年八月,美方又將針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問題,來台「驗收成果」。台灣有句俗諺:「樹根紮得深,不怕大風吹樹梢。」只要我方齊心合力,確實做好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必可洗刷「海盜王國」的惡名,又何需懼怕美方的報復壓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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