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9日 星期日

電腦玩家1992年09月第014期讀者論檀聊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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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論壇:電腦遊戲族必備的法律常識——電腦遊戲之相關著作權法問題

作者:徐則鈺(本文作者為《電腦玩家》熱心讀者,現職為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律師) 出處:《電腦玩家》(內文提及「今年六月十二日施行之新著作權法」,指民國八十一年〔1992〕6/12 修正施行的著作權法,故本篇約為 1992 年下半期數),頁 94–97


甫於今年六月十二日施行之新著作權法,由於條文自舊法時期之五十二條,一舉增至一百十七條,且內容富高度技術性,再加上國人傳統對智慧財產權便不甚重視,以至於新著作權法在美國壓力下快速通過後,在國內相關產業界引起一股不小的震憾。電腦遊戲產業亦絕無在此場風暴中置身事外之理,以下本文即將就各位早已熟悉之電腦遊戲去探討略嫌陌生的法律問題。

一、市售之電腦遊戲程式套裝軟體在著作權法上之性質為何?

各位讀者或許會認為,電腦遊戲程式當然是電腦程式著作,這有甚麼問題?不錯,但這個答案並不完全,事實上,一個完整的市售 Game 包括下列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此部份即指 Game 的靈魂所在—程式部份,相信大家都明白,無庸贅述。

(二)語文著作: 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它之語文著作。此部份主要存在說明書部份,不論說明書所使用之文字為中文或其它任何外文,只要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使用何國文字並不重要。

(三)美術著作: 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它之美術著作。這一部份在 Game 中之例子不少,例如封面或說明書中之各種繪畫,各公司對其產品所設計之特殊書法字型等均屬之。

(四)圖形著作: 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它之圖形著作。除了說明書中之圖表外,RPG Game 中所附之各種地圖,雖然並非真實世界的地圖,仍然是一種圖形著作。

(五)視聽著作: 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它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在 Game 中所顯示之各種動畫、靜畫,不論有無背景音樂,有無音效、單色或彩色顯示幕,都屬於視聽著作。

(六)音樂著作: 包括曲譜、歌詞及其它之音樂著作。此部份較容易理解,Game 中之背景音樂有創作性者,不論使用何種音效卡,都屬於音樂創作。

由以上的介紹可知,一個電腦遊戲的誕生需要多少人費盡心血的創作,整個產品係由多數著作結合而成,故在著作權法上而言,電腦遊戲屬於一個「結合著作」,著作權人各有不同,盜版軟體往往不只侵害單一著作權,因為盜版者往往對軟體中之程式、圖表、說明書等加以翻譯、重製等,雖然只有一個盜版行為,卻侵害了數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此點不論玩者或是電腦遊戲發行公司均應有所認識。

二、哪些國家出品的電腦遊戲受保護?

現行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之著作目前在我國受保護至少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民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目前符合本條款之國家、地區有美國、英國及香港,除此之外還有南韓、西班牙在我國僑民之著作,當然後者在電腦遊戲界適用之情形不多,在此就不贅述。

(二)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除了中國人、前項所述之美、英、港三個國家地區人民之著作外,必須在國外上市發行起三十日內在我國境內(不含大陸)發行,此種著作始受保護。而本條款之所謂「發行」及指權利人重製並散佈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舉例言之,某家日本公司於七月一日在日本發行甲 Game 上市,若在八月一日前該日本公司在台灣自行發行或由代理商在台發行甲 Game,則我國法律對該甲 Game 之著作權亦加以保護。

電腦遊戲程式之創作者若僅有單獨一人或數人時,認定著作權人之國籍或許不困難,但在現今講求分工之原則下,一個 Game 的誕生,通常是由軟體公司聘請不同之專業人員合力完成的,著作權大都約定歸公司擁有,而外國公司國籍之認定,因涉及較為複雜之問題,此處不擬贅述,不過有一個簡單的原則,就是看總公司設於何國境內,則該公司應屬於所在地國之國籍。

三、簡單地向各位讀者介紹一個 Game 基本上會具有多少著作權,以及那些國家所發行的 Game 受我國法律保護,接下來將提到與各位玩者較切身之問題,各位玩者在購買、使用、修改一個電腦遊戲時,是否會觸犯著作權法呢?以下分條敘述之:

(一)拷貝他人電腦程式之法律責任: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因此,拷貝電腦程式之要件如下:第一、必須是合法電腦程式著作物之所有人,向他人借來、租來的電腦程式不符本條規定。第二、只能供備用存檔之用。目前市售的 Game 在說明書上都會勸玩者重製一份備用存檔,雖然條文未明文規定重製之數量,但解釋上備用存檔只限一份,至於拷貝在硬碟或軟碟上,並非重製。第三、只限該合法電腦程式重製物之所有人自行使用。不得將拷貝好的程式出售或出借予他人,以免造成無限制之拷貝。

此外,如果所有人之電腦程式除了滅失以外的原因喪失了程式的所有權時,例如出售、贈與他人之情形,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該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若因為電腦程式所有人故意將磁片正本賣給他人,而自己留下拷貝本,這就失去了為避免磁片損壞而允許拷貝之本意,故法律規定除了磁片遺失、毀滅等情形外,只要所有人失去了合法之磁片所有權時,拷貝本也不准留著,而必須銷燬。

目前,在國內休閒遊戲軟體市場,雖然各大公司已有了著作權之觀念,而多半與國外軟體公司簽約取得國內之發行權,但不容否認地,盜版之風仍然極盛,使得軟體公司不得不以整死人的密碼來防止盜版,顯然國人之法治觀念仍待建立。因為,當玩者自同學處、BBS 站上拷貝他人軟體時,已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重製罪,得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市面上部份販賣盜版軟體之商店,若係意圖營利而擅自重製他人軟體時,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購買市售盜版軟體有無任何責任?

拷貝他人軟體固然有責任,賣盜版軟體有責任也不成問題,那購買盜版軟體的玩者保證沒有責任吧?如果玩者們抱持這個想法就大錯特錯了。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也就是說,如果玩者將買來之盜版軟體出借或轉賣給他人時,即構成散佈侵害著作權之物,依第九十三條規定,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販賣盜版軟體之商店,係「意圖營利而交付」,所以也有同上的法律責任。

(三)「無敵版」之法律責任。

在電腦遊戲玩者間流傳著一種很奇特之現象,就是部份玩者感到遊戲之難度太高玩不下去,於是對電腦程式加以修改,以便能夠過關,這種情形的合法性頗值得商確(原刊如此,應為「商榷」)。

就筆者個人所知,修改遊戲程式大概不外以下兩種方法:

  1. 修改遊戲存檔部份: 大部份的遊戲都有提供儲存/讀取進度(SAVE/LOAD File)的功能,所儲存的進度乃玩家在遊戲進行的過程中所建立,也就是說進度存檔的部份得與遊戲程式本身分離,並且由於存檔部份乃玩家自行建立的,因此修改此部份的電腦程式應不至於侵害電腦遊戲程式著作權人之權利。

  2. 修改遊戲程式或是破解密碼: 著作權法原則上保護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人格權,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此稱為著作人之「同一性保持權」,屬於著作人格權的一種,而依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玩者們欲修改電腦程式,只限於:「為使電腦程式著作,適用特定之電腦,或改正電腦程式設計明顯而無法達成原來著作目的之錯誤,所為必要之改變。」也就是說,為了過關而修改電腦程式,並不符合上述免責規定,且侵害著作權人之同一性保持權。

除了著作人格權外,著作權人亦專有著作財產權中之改作權,原則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之擅自修改電腦程式之行為亦侵害了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綜上可知,電腦程式之修改只限於為了適用特定之機器,或為了改正程式中設計明顯之錯誤(例如「臭蟲」)。若為了過關而修改電腦程式將一舉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但若僅屬於個人之使用,未將此修改之程式加以散布,解釋上依日本著作權法之解釋,應不認為侵害了著作權。但我國著作權法雖係繼受日本法而來,卻沒有如同日本法規定僅限於將改作之程式加以頒布(散布)或向公眾提示,始加以處罰之明文,所以單純自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九條文義觀之,法院能否接受與日本法相同解釋,恐怕很有問題,所以最保險的作法,就是避免對電腦遊戲程式本身作修改,頂多只能修改遊戲存檔的部份。各位玩者千萬不能抱著「反正別人抓不到」的想法如同過去般恣意修改、拷貝別人的軟體,在目前權利意識高漲的情形下,即使未被抓到,侵害著作權之犯罪行為仍然是件可恥的事。

其次,部份刊物上刊載了所謂「無敵版」之遊戲程式修改方法,軟體代理商有時甚至將「無敵版」之程式隨著遊戲軟體或刊物一同銷售,筆者每次看到這到(原刊如此,疑為「看到這些」)情形都不免為這些軟體公司捏一把冷汗,因為外國著作權人固然授權我國公司在國內發行遊戲軟體,但也僅止於此,未經授權之修改遊戲程式是不合法的,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司的老闆及負責的工程師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以下罰金。

(四)「抓圖獵人」之法律責任:

從他人的遊戲程式中將自己喜歡的畫面截取出來,或是將遊附贈(原刊如此,應為「遊戲附贈」)的海報、圖片加以重製,是否合法呢?關於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屬於視聽著作,海報、圖片等屬於美術或圖形著作,前已述及,都是擁有著作權之著作,若僅僅為了自己研究、欣賞之目的加以重製一份,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類行為是被允許的,但必須限於「合理範圍」,不得將其出售圖利。舉例來說,甲軟體公司推出一套本極為轟動的遊戲軟體,但是在遊戲外包裝上卻使用自其他公司發行之遊戲所節取出來的畫面或圖片,而事實上,甲公司卻沒有非用該圖不可之理由,而且甲公司將該圖片隨著遊戲軟體之發行,重製了上萬份,此種行為顯然不屬於「合理範圍」,也就不是合理使用,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圖形外,音樂部份也是不能隨便使用,假設甲軟體公司所設計的一套遊戲軟體,在背景音樂上使用了乙所創作之著名流行音樂的曲子,如果未徵得乙之同意即擅自使用,同樣觸犯了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雖然演奏出這首曲子之電腦程式係甲自行設計,但也只能取得電腦程式之著作權,不能阻卻音樂方面之違法,慣於「搭便車」的設計師不可不慎。

以上敘述各種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相信不少玩者都曾經觸犯過,您心中或許會認為「管他呢,反正別人也抓不到!」而曾經擅自拷貝他人之電腦程式或購置盜版軟體。但同樣情形,那個小偷在被逮捕前會擔心法律的制裁呢?雖然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大多是告訴乃論,目前也沒有玩家因盜版電腦遊遭判刑的前例,但上帝保佑您不要成為那第一個被活逮著,為了省幾百元,要負擔坐牢風險,值得嗎。更重要是原則問題,只要大家尊重合法著作權,就會鼓勵更多創作者投入創作行列,Game 界的明天才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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