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9日 星期日

電腦玩家1992年01月第006期各家公司談授權與遊戲定價和提智慧材產權法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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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報導:售價與授權大家談 + 您必須知道——談"智慧財產權"

出處:《電腦玩家》(1992 年 1 月號;文中提及參考「本刊第五期」、並將於「本社一月號雜誌」刊登,據此推為第六期)

  • 〈售價與授權大家談〉:頁 63–65
  • 〈您必須知道——談"智慧財產權"〉:頁 66–67(採訪:徐人強/整理:何宇明)

售價與授權大家談

自從定碁科技公司正式代理 KOEI 產品以來,國內電腦娛樂軟體市場存在已久的『出版權』與『售價』問題,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重視與討論,更有人對某些公司的合法代理權提出質疑,本刊近來也收到一些讀者有關這方面的來函。這些長久以來的問題的確令人消費者困惑不已,就連廠商彼此之間也不甚清楚。

身為一位消費者實有權利去瞭解這一些問題的真象,廠商更有必要就這方面的問題向消費者做誠懇的說明並表達其立場與作法。本社希望能屆著(原刊如此,應為「藉著」)『電腦玩家』這樣的媒體來做為消費者與廠商之間溝通的橋樑,讓大家一起來重視這些問題,於是就大家所關心的問題對國內各公司做了如下的問題詢問。此次問卷的傳送與答覆均是以傳真方式來進行,查詢的公司有亞洲機構(含軟體世界、歐風軟體、電腦遊戲世界、智冠科技)、精訊資訊、定碁科技、新世界軟體和大宇資訊等公司。令人遺憾的是本刊截至完稿前一直未收到新世界公司的傳真答覆資料。大宇公司因未代理國外遊戲,所以只回覆後面三個問題。以下是原問卷內容與各公司之答覆:

本社近來接到不少讀者詢問有關遊戲之版權及售價問題(請參考本刊第五期),於是擬就此類問題對國內各公司之看法與作法做一瞭解,並刊登於本社一月號雜誌上,希望貴公司能惠予說明,謝謝!

本刊希望藉由各公司的意見表達,讓國內電腦遊戲玩者能瞭解發行公司的立場與努力情形,使產銷兩方能有更多的共識,相信這對於市場的發展是有正面意義的。

(以下所提之問題,各公司均相同)


1.請問貴公司目前所代理之國外軟體及公司有哪些? (註:請註明是"單一遊戲"代理發行或"該公司全部遊戲"均代理發行)

答覆——

◎ 亞洲機構:本公司打從 1987 年開始與國外公司簽約,即把目標訂在代理所簽下公司全部遊戲,不作單一遊戲代理考慮,為了爭取全部遊戲的代理權,本公司所花費的洽商時間,遠超過 5 個工作年。至目前,本公司所代理的公司已經突破軟體世界雜誌第 31 期與電腦遊戲世界 87 期所刊登之代理廣告上所公佈之 33 家公司,而增加到 36 家公司,所增加的部份為 QQP、MAXIS,與英國的 HEWSON。本公司目前與十多家國外廠商洽商代理事項,希望能在明年(1992 年)為國內玩家爭取到更多的國外優良廠商的代理權,讓國內玩家能安心的在家裡玩合法的電腦遊戲。

◎ 精訊資訊:除目前已公佈的 MindCraft 等數家公司外,尚有數家正在接洽中。

◎ 定碁科技:本公司目前代理 KOEI(光榮)公司的全系列產品。


2.請說明貴公司代理之遊戲是否可能與國外同步發行?一般在國內製作發行所需的工作天是多久(意即較國外延後多久發行)?

答覆——

◎ 亞洲機構:與國外同步發行是我們的目標,但在國內市場仍需做細部調節。製作時間將依遊戲大小而定,平均在半個月完成。

◎ 精訊資訊:正常來說,大約一至兩個月,視情況而定。

◎ 定碁科技:當然是可以與國外同步發行,因本公司為正式代理商,故 KOEI 在國外原版上市前,已把相關資料(如遊戲母片,封面正片等)寄到本公司開始展開製作。以三國志Ⅱ為例:美國上市時間為 9 月 25 日,而臺灣上市時間為 10 月 18 日,其中還延遲因為要另加入 R2HELP(翻譯系統)及 TEST 才延至 10 月 18 日上市,一般而言國內製作時間為兩個禮拜的工作天。


3.貴公司製作所代理之遊戲時,是否依照國外原版套裝之完全內容物(包含說明書全冊翻譯、地圖、附件、贈品……等等)加以製作?如果無法完全製作,請說明其緣由。

答覆——

◎ 亞洲機構:本公司在製作代理遊戲時,除了包裝有作改變外,其餘之內容皆以國外之內容為出版標準,由最近所推出的威利奇遇記、F-117A 即可知曉。

◎ 精訊資訊:視其是否為遊戲必要物品而定。

◎ 定碁科技:本公司目前製作 KOEI 系列產品均比照國外原版製作,因為 KOEI 會提供製作上所需的正片及原版包裝樣本,所以在製作並無問題,細心的 USER 應可從標有"KOEI"字樣的盒子及海報,信函等看出製作的品質及"忠於原版"的作法,且本公司在產品上市後,均寄二套成品給 KOEI 公司,共同檢討製作上的缺失。


4.請說明貴公司與國外簽約的合約方式與支付每套遊戲之權利金或版稅的方法與大致金額。

答覆——

◎ 亞洲機構:公司機密。

◎ 精訊資訊:抱歉,不便說明。

◎ 定碁科技:本公司每個月均提供銷售報表,供 KOEI 瞭解銷售數量,因 ACER(宏碁)為股票上市,故報表的真實性,是不容置疑的,此亦是 KOEI 所信任的原因之一。有關版稅,是為公司機密,不便多加說明。


5.綜合以上所述,請說明貴公司對訂定遊戲售價的看法與做法,以及相關說明。

答覆——

◎ 亞洲機構:本公司在訂定遊戲的售價上是本著國內消費水平與遊戲智慧財產兩大方針為定價標準。本公司為鼓勵消費者購買合法軟體,推行全民資訊化,當然推出一些低價產品,供市場之需求。

◎ 精訊資訊:以消費者所能接受的價格為標準,再視成本加減。

◎ 定碁科技:產品價格的訂定,除考慮本地市場的接受能力及競爭力以外,也包含原廠的態度與對其產品的價格策略。軟體價格的高低本就是見人見智,很難有一定的標準,如何在『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基礎上訂出『合理』的價格,是需大家深思的課題。但是我們特別要強調的是:產品的價格絕不是以『磁片數』的多寡來訂定,而是應以產品內容的水準高低及包裝製作物的品質來衡量。若是長期以『磁片數』的觀念來教育消費者,因而使其對智慧財產權產生誤導,其影響又豈是某一家公司在市場的銷售力而已!

◎ 大宇資訊:基本上,一項產品的售價必須定在廠商和消費者都能接受的標準上,才算是合理的作法。消費者當然希望售價越低越好,所以,低價位軟體的銷路必定特別的好,但所獲得的利潤卻未必能使廠商收支平衡。國內盜版猖獗,為使消費者大量購買,就將售價訂了很低,只因為它是盜版,所需成本只是磁片製作成本而已,故售價極低依然有極大的利潤。一套完完全全的合法軟體,不只軟體本身的變動成本,還包括主要的開發費用,廣告費用,以及公司本身的固定成本費用,其間還需動用大量的人事費及器材費等,這就是造成合法軟體與盜版軟體價差的原因。本公司一本誠信原則,以最能優惠消費者及維持公司正常運作的狀況來定價。


6.請發表貴公司對目前國內遊戲軟體市場之看法與展望。

答覆——

◎ 亞洲機構:今年,國內各家廠商皆推出其中文電腦遊戲,使得市場變得很活絡,消費者對中文電腦遊戲的要求與品味也加速的提高,因此,未來的國內市場仍舊是一場艱苦的戰爭。

◎ 定碁科技:本公司除了繼續代理更多好的產品,提供給 GAME 的愛好者,另外也將朝自行開發與原廠技術合作中文版的方向努力。我們也希望更多的技術人才投入開發的行列,但是如何使盜拷的行為能夠杜絕,是消費者及代理公司所需支持與努力的。更希望各代理公司都是以『合法』的程序取得代理權,而不是先行盜拷再與原廠簽約,混淆視聽,也使『海盜王國』的醜名無法洗清,這應是身為此行業所應盡的責任。

◎ 大宇資訊:台灣目前的遊戲軟體開發能力,已慢慢有走向世界舞台的水準。如果國人能對軟體的版權有正確的認知,則軟體未來的發展將不可限量。忻(原刊如此,應為「忭」或「盼」,字形不清)希國內的軟體業者能共同抵制盜版,鼓勵後起新秀加入我們的行列,使台灣成為世界上舉足輕重的軟體王國。未來是可預期的,但不是靠等待的。


7.其它說明事項。

答覆——

◎ 亞洲機構:從本公司所代理的國家由美國與英國延伸到法國,德國與加拿大,即可知道本公司正積極地推展合法代理版權。


這次的問卷詢問工作非常感謝各公司的配合,在此再一次向各公司致謝。

經過各公司的說明,相信各位讀者對國內公司在這一方面的態度與立場都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對於三家公司對第四個問題所做的保密工作,是我們事先所預想得到,也是可以被理解的。我們只能希望各公司都能秉持誠信之原則,讓國內支持合法軟體的消費者,對其所購買的每一套代理遊戲都能真正獲得應有之權利與保障。

關於讀者來函發表對此些問題所持的看法,我們已將這些意見不同的信函刊於前幾頁的"讀者信箱"中。某些人的看法可能與您相同,有些是相左,我們不妨敞開心胸聽聽別人的看法,其中可能還是頗有道理的。

對於這次各公司的回答內容,如果讀者認為有說明不清或有所質疑,或有見解要舒發(原刊如此,應為「抒發」),可以去函各公司,或投書至本刊之讀者信箱,相信各公司都很樂於向您解答的。

創造一個良好的電腦娛樂軟體市場,是每家公司和每個愛好電腦遊戲者所必須共同努力的,也是本刊成立的宗旨之一,我們將會陸續和大家一起來探討這方面的問題。


**◎ 附註:**以下列表是亞洲機構於 1991 年 10 月號的軟體世界雜誌與中文版電腦遊戲世界雜誌內的敬告啟事中,宣告獲得 33 家軟體廠商其"所有出版品"在"香港與台灣"地區的合法製造發行權,並成為其在台港兩地之法定代理人。

Access/Accolade/Cinemaware/C.G.W./Domark/EYPX/Electronic Arts/Innerprise/Interplay/IntraCorp/Ishi Press/Legend/Logotron/Lucasfilm Games/Mediagenic/MicroProse/Microids/Mindscape/Mirror Soft/Origin/New World Computing/Paragon/Psygnosis/ReadySoft/Sierra On-Line/Soft Gold/Sphere/S.S.I./TSR/U.S. Gold/Three Sixty Pacific/UBI Soft/The Software Toolworks



您必須知道——談"智慧財產權"

採訪:徐人強/整理:何宇明

有鑑於一般國人對『智慧財產權』認識的普遍不足,許多人可能無意或有意地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目前國內的電腦遊戲市場正逐部(原刊如此,應為「逐步」)擴大,有關電腦遊戲軟體的『智慧財產權』與『代理發行』等問題也漸被正視。為此,本刊特別訪問了對智慧財產權有相當研究的龔雅玲博士,請他(原刊如此,龔為女性,下文稱「龔小姐」)為大家解說有關的事宜。龔小姐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美國 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 法學博士,1981 年通過中華民國司法官特考,1986-1989 年曾任美國麥當勞公司總部國際法務部律師,擅長智慧財產權、國際商務、連鎖加盟、商品授權、美國投資移民等業務,曾發表『從智慧財產權觀點談歐洲商品如何在台促銷及受保護』、『台灣的著作權法——理論與實踐』等文。現任職於台北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並兼任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以下是訪談記要,以口述的型式刊出:

國人對著作權多半只有模模糊糊的概念,對於法令尚未明確的個人電腦尤其如是;其實有關電腦上的著作權問題與一般常見的著作權問題並無二致。舉三個部份來說明:

首先以電腦程式來說,毫無疑問的軟體上創作的成果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其次以圖形而論,例如大家常見的忍者龜、米老鼠等卡通人物,如果未經過同意而擅自應用於電腦程式、套裝軟體或雜誌的封面、內容的話,很可能已經觸犯了著作權法的範疇了;第三、在音樂的部份上,舉例來說,目前一般的 PC GAME 上都有配樂,假如配樂的一部或全部,涉嫌引用到某家公司所擁有著作權的作品而未經同意的話,也會侵害到其著作權。

對於著作權的侵害,大致上有兩種形式——仿製與重製。重製是指成品與某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完全一樣者而言,仿製與重製的差別則在於其成品與他人並非完全相同,但在法院的認定上,視其為模仿者而言。涉及重製者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要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涉及仿製者則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可併科罰金。因此某人製造之商品若違反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如文字著作、圖形著作、音樂著作等,不論其以重製、仿製、或其他方式侵害者都要分別被科以適當的刑責。甚至,銷售、出租或意圖銷售、出租而陳列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商品亦會觸犯刑責。

另外在電腦上由於對程式碼並不像文字著作、圖形著作等在認定上有較為清楚的標準,因此牽連到所謂証據的問題。例如某公司對另一公司提出控訴,內容為其涉嫌未經允許抄襲某個程式或設計,在此情況下某公司必須提出有利的証據來證明對方的抄襲行為,經法院認定後始可成立。

最近國內電腦上流行移植國外其他機器如遊樂器上的程式,這類問題因為牽扯到國內外的著作權法問題,情況較為複雜。對於外國人著作,以美國為例,在美國的規定為著作一旦創作完成即受著作權法保障,無庸待登記之類的手續。我國據 1946 年的友好通商條約,給予美國人所謂的"國民待遇",也就是說我國目前著作權法採取"創作完成保護主義",同樣地美國人或美國公司完成某項著作之後,我國亦給予同本國人著作之權利保障的待遇。但在美國之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如日本、歐洲,則因為沒有相關的規定,使情況複雜。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般外國人的著作必須要在我國"首次發行"時才能辦理註冊,之後方能享有我國對其著作權的保障。因此例如在國內移植日本電視遊樂器上的遊戲來說,假如所移植著作的所有人在國內不曾有登記註冊,則將可能發生國內的移植者先行註冊,反而取得著作權,可以阻擋其他相似著作甚至對抗原著作的情況發生。但若移植的對象,以任天堂公司為例,因其在美國擁有子公司,則又必須討論著作權究竟為美日的子、母公司何者所有而定。像這樣著作權會因為是否由美國的公司發行而影響到在我國應否註冊後取得的情形,的確使不少外國廠商感到困擾,目前正在立法院進行審查的"著作權法"草案,對美國以外的外國人或公司有比現行法較為寬鬆的規定,以保障其著作權。

至於我國對著作人究竟有那些著作權利的保障?一般來說一但(原刊如此,應為「一旦」)取得著作權,著作權人即取得對著作的出版、出租、重製、展示、修改、翻譯等等的權利。此外假如作品是因公司出資聘僱而完成,則其著作之所有權原則上為公司所有。假如著作權人將其著作交與其他公司發行,則其著作權將依二者間之契約而定;如果為賣斷契約,則出售後原著作人不再享有權利;如果為授權契約或其他契約,例如收取多少百分比的盈收、每發行一組應取得多少權利金、或交由某公司只發行幾版之後取回著作權等等,則皆依契約內容而定。由於國內著作人,尤其在初行創作之時,多半不知道要保障自己的權利,容易隨意以賣斷方式喪失往後權益。因此奉勸國內著作人在轉讓自己權利或授權時,應訂定詳盡完善的契約規定以確保雙方的利益。

當著作權受到侵害時,該如何保護?著作權屬告訴乃論,因此首先要由著作權人提出告訴,並提及相關証據,向法院請求排除侵害。雖然理論上著作一但(原刊如此)完成即應受到保護,但在實務上最好還是在著作完成後取得著作權登記,可避免日後認定困難、不易提出有利証據。

此外有關產品的商標,由於我國規定商標必須登記註冊之後始有效力,不像著作權是著作完成立即取得,因此不論誰先使用商標,均以第一位註冊者為合法的取得者。不過商品有許多類,登記於某類的商標,其效力通常並不能及於他種類,因此只要商品的類別不同,例如電腦硬體產品及書籍,假如要使用同一商標,則必須於兩類商品均分別登記其商標才能確保其獨有品牌。

非常感謝龔雅玲博士能在百忙當中接受本刊的訪問,相信大家對智慧財產權已有相當的認識。希望國內的玩者及廠商更能以實際的行動來尊重他人及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人人進而成為一位現代的"文明人",則國內的電腦遊戲市場必能有光明的發展遠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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